深入贯彻实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推进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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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实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推进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发布日期:2012-10-18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厅新闻信息中心

深入贯彻实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推进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厅长 杨咏中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前,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及内涵
    2006年以来,我省实施了大规模的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和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县乡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建养管的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养护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缺乏稳定的资金保障,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村公路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法规建设亟待完善。为此,我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保障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在具体贯彻执行中,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精神实质和工作内容。
    1.确立了农村公路工作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均将“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作为基本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内容。因此,《条例》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突出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重点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从法律层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从而使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机构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要求,为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2.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化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公路密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交通运输事业蓬勃发展。农村公路作为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供高质量的交通运输服务将越来越成为基层乡(镇)人民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有鉴于此,《条例》确立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并以法规形式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的职责。
    3.强化了农村公路保护。基于“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一方面,根据农村公路的特点和管养的实际,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农村低保、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管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及招标实行市场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为有效解决乡村道路管护缺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了有效解决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执法力量薄弱、多头执法、经费及设施设备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精神,结合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实际,确定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行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改革,以真正实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的目的。同时,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制定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4.落实了资金的投入和保障制度。稳定的资金投入是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难,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不稳定,是当前农村公路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条例》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关于资金筹集和保障的主要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依法确立了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明确了资金的主要来源,从而强化了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责任。特别是在养护管理资金方面,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对资金的投入,为资金的可持续增长提供了法律依据。
    5.突出强调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农村公路具有点多、面广、分散、单项投资低、管理难度大的特点。《条例》在总结近年来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在规划方面,规定了编制的原则、工作权限和审批(备案)程序等;在建设方面,围绕质量安全管理这个中心,对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要求、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的建立等内容都做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等;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职责、养护生产的组织方式、养护工程的计划编制审定及养护巡查管理等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条例》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大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要成立《条例》宣传贯彻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全省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办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条例》的主要精神,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由市、县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条例》的宣传贯彻及时到位。
    二要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省交通运输厅将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月活动,将2012年12月确定为全省《条例》“宣传月”,并将2013年定为《条例》“宣传贯彻年”。在此基础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车载媒体、手机短信等平台,广泛介绍宣传《条例》;要通过户外标语、横幅、宣传板、咨询点、印发宣传材料、专题宣讲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使《条例》进乡镇、进村社、进农户、进管养单位,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要培训学习,提高执行能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条例》的主要执行部门,首先要自觉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省交通运输厅将于11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会,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进行培训,对整个宣传贯彻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学习,使广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人员领会《条例》精神、熟悉《条例》内容,严格管理程序,规范工作行为,带头依法办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形成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狠抓落实,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管养水平
    经过“十一五”时期大规模建设,我省农村公路规模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区域发展差异性较大,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指导与监督,加强协调与配合,全面提升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农村交通运输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1.科学制定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路网规划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和总体要求,科学进行规划编制,使路网规划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工作的实际,从农村迫切需要而且有条件做好的方面入手,与国省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农村运输网络相适应,与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山水林田综合治理、小城镇建设、扶贫开发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要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六盘山区等连片扶贫以及交通扶贫等机遇,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本地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为今后农村公路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提升建设质量。“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把质量作为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来抓,从思路、制度、措施等方面入手,构建严密、有效的监控体系。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要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设计的审批,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强化施工过程控制,严把工程交(竣)工验收关口,实现项目管理有序、运作合规、标准相符、质量达标,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3.强化养护管理。“三分建设,七分养护”。能否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管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按照《条例》规定,足额列支养护资金,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要按照“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要求,积极探索,精心谋划,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努力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要以《条例》为依据,积极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系,不断扩大路政管理覆盖率。要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侵占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等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
    4.加快运输发展。公路是基础,运输是目的。农村道路客货运输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乡镇客运站和行政村汽车停靠站的建设工作,规范设计、合理布点,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实行“车头向下”,及时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延伸城乡公交线路,实行农村运输经营优惠政策,实现城乡客运“无缝对接”、乡村运输“路通车通”,不断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农村公路,是广大农民群众热切期盼的“民心工程”,也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肩负的光荣使命。我们一定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求真务实,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不断开创我省农村公路事业新局面,为实现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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