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9月1日起,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之前所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