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08号提案的答复
名 称: | 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08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甘交办案〔2018〕104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8-09-30 | 信息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索 引 号: | GS0018-GK136-20181211-000137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关 键 字: | 浏览次数: | 次 |
贾记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定西市安定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第65号公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从法规和制度上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是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了“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原则。《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等法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筹措,具体为:省政府和市州政府各按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的标准筹措,县级政府按每年每公里县道14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的标准筹措。省政府筹措资金纳入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返还资金预算安排,市、县两级政府筹措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委员在提案中建议省上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标准的问题,由于我省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财力紧张,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比较困难。对此,我们将在积极向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反映,争取国家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的同时,及时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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