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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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名    称: 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甘交办案〔2018〕79号 发布机构:
添加时间: 2018-09-30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
索  引  号: GS0018-GK136-20181211-000112 信息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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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永清委员:

      您提出的《将深度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政策

      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体系,落实养护机构和人员,负责筹集县级养护资金。同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规定,县市区按每年每公里县道14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省、市州各按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的标准分别筹措养护资金。

      省级筹措部分纳入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返还资金预算安排,市州、县市区两级筹措部分分别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省级、市州安排的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养护维修工程。县市区安排的养护资金用于日常养护。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根据上年度农村公路养护里程,按照养护资金筹措标准,测算本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报省财政厅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并下达县级财政。

      二、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情况

      从近年来落实情况看,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每年需筹集9.76亿元(其中省级2.44亿元、市级2.44亿元、县级4.88亿元)。以2017年为例,省级筹措养护资金2.44亿元,市级筹措养护资金0.98亿元;县级筹措养护资金3.23亿元。目前,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口每年约为3.11亿元。从实际筹措情况来看,除省级养护补助资金每年足额到位外,市州、县市区两级由于财力薄弱,特别是民族地区更加困难,不能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规定的标准足额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采取措施

      (一)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调研。针对当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口大等问题,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调研《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着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拟提高养护资金标准。

      (二)向国家建议对我省增加中央转移支付成品油消费返还规模。2017年,我厅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中央转移支付燃油税返还比例,并通过我省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增加甘肃中央转移支付成品油消费返还规模支持甘肃普通公路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全力争取国家支持。

      (三)创新农村公路养护模式。为有效缓解和弥补当前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口,尽最大努力保护好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我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方案》等十多项规章制度,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多元化进程。

      今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8〕40号),《意见》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县市区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没有收益的普通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养护资金需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事权划分以及国家政策陆续出台,我们相信委员在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会将逐步得到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厅将积极向交通运输部汇报,恳请对我省深度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发展予以政策倾斜。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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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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