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对政协甘肃省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83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7-09-15 | 信息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索 引 号: | GS0018-GK136-20180723-000071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关 键 字: | 浏览次数: | 次 |
马振龙、马俊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将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规定,农村公路建养管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进行筹措。县市区按每年每公里县道14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省、市州各按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的标准分别筹措养护资金,省级筹措部分纳入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返还资金预算安排,市县两级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养护资金落实到位。省级按比例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每年都足额到位的,今年省级按比例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2.44亿元财政厅已经下达到了各县区。
由于我省贫困地区多,群众贫困程度深,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需求大,民族贫困地区更是如此。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我厅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构建“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一方面积极督促各市州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将建管养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时,按照甘机编发〔2016〕71号文件《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乡镇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所的通知》,设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落实养护机构与人员。另一方面我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洁和村道的养护,可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一事一议”等方式,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专业养护公司+农户”、建设区域性综合交通服务中心等方式进行养护。
关于委员们提出的请求将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提案建议非常中肯,我厅将积极向省上及中央有关部门反映,力争解决我省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交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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