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甘肃省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72号提案的答复
名 称: | 对政协甘肃省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72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7-09-15 | 信息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索 引 号: | GS0018-GK136-20180723-000068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关 键 字: | 浏览次数: | 次 |
张恩和、傅连鸿、华文哲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第59号令)第七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享受半票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可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各地政策落实执行不够到位。
目前由于长途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属经营性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只负责行业监管和应急指挥调度,不参与具体经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中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我省汽车客运站仅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执行落实优惠票价,其他残疾人乘坐长途客运班车、旅游客车暂无享受半价优惠政策。
针对该提案中反映的部分市(州)落实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不到位的问题,我厅将督促有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全面落实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保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委员积极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由财政、民政、交通和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地方优惠政策,满足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
感谢你们对交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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