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与GB 1589-2004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修改了第1章的范围;
——增加了第2章对GB/T 17350的引用;
——增加了第3章的车辆长度、车辆宽度、车辆高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仓栅式货车/半挂车、栏板式货车/半挂车、平板式货车/半挂车、自卸式货车/半挂车、低平板专用半挂车、长头半挂牵引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挂车、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中置轴挂车列车、 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专用作业车、油田专用作业车、半挂车销轴距、半挂车前回转半径、空气悬架的定义;
——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限值(4.1.1),分成两个限值表格: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货车及其半挂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表1)及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表2)
——修改了间接视野单侧外伸量的要求(见4.1.2.1);
——修改了汽车的后轴与牵引杆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0mm的要求。(见4.1.2.3)
——增加了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要求(见4.1.3);
——将并装轴(见2004年版4.2.2)改成轴组(见表3);
——修改汽车及挂车轴荷限值,将单轴和并装轴(见2004年版)合并成一个表格(见表3);
——修改每侧单轮胎最大允许轴荷限值(见表3);
——修改二轴货车驱动轴轴荷限值(见2004年版表2)为11500 kg(见表3);
——修改了二轴挂车的轴距≥1800mm时轴荷限值为18000kg(见表3);
——删除了最大设计总质量及最小限值(见2004年版4.3.2);
——修改了二轴货车及牵引杆挂车,每轴每侧为双轮胎时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18000kg(见表4);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见表4);
——修改了四轴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36000kg(见表4);
——增加了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单轮胎,且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18000 kg(见表4 d));
——修改了汽车和汽车列车通道圆和外摆值的要求(见4.4.1、4.4.2);
——增加了半挂车销轴距小于等于公式计算得出的长度L,免做附录B试验的要求(见4.4.3);
——增加了后悬的要求(见4.5)
——增加了货箱栏板高度应含盖的要求(见4.6.3);
——增加了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混凝土泵车、消防车、清障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见4.7);
——增加了附录A 外廓尺寸测量规定;
——修改了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测量方法(见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1589-1979、GB1589-1989、GB1589-2004。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车辆: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
—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3730.1、GB/T3730.2、GB/T3730.3、GB/T173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辆长度 vehicle length
依据本标准附录A测得的过车辆前后最外端点直于Y和X平面的两平面间的距离 。
3.2
车辆宽度 vehicle width
依据本标准附录A测得的分别过车辆两侧固定突出部位最外侧点且平行于Y平面的两平面之间的距离。
3.3
车辆高度 vehicle height
依据本标准附录A测得的车辆最高点至X平面的距离。
3.4
三轮汽车 tri-wheel vehicle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5
低速货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6
仓栅式货车/半挂车
fence goods vehicle/trailer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3.7
栏板式货车/半挂车 drop slide vehicle/trailer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挂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半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挂车。
3.8
平板式货车/半挂车
platform goods vehicle/trailer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载货汽车/半挂车。
3.9
自卸式货车/半挂车
dump goods vehicle/trailer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半挂车。
3.10
低平板专用半挂车 low deck semi-trailer
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车,主要具有以下结构和技术特性: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8.25英寸或者不超过245mm;
——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
3.11
长头半挂牵引车 long nose towing vehicle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半挂牵引车:
——发动机本体一半以上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转向盘中心位置位于车辆驾驶室(整个车头)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前轴中心线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之前。
3.12
长头铰接列车 long nose articulated vehicle
由长头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
3.13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3.14
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
Centre trailer of car carrier
具有单层或多层货台,用于装载运输车辆的专用挂车。
3.15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train of car carrier
由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组成,具有单层或多层货台 ,用于装载运输车辆的汽车列车。
3.16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17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18
专用作业车 special motor vehicle
装置有专用设各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3.19
油田专用作业车 oilfield special vehicle
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等工程作业.且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倍以下的专用作业汽车,本标准中的油田专用作业车专指修井机、钻机车、压裂车、连续管作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固井车、混砂车、压裂管汇车、测井车、液氮泵车等 。
3.20
半挂车销轴距 semi-trailer wheelbase
半注车幸引销中心轴线与非转向抽组水平几何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
3.21
半挂车前回转半径
front fitting radius of semi-trailer
半挂车牵引销轴线至半挂车前端距牵引销轴线最远点在水平面上的距离。
3.22
空气悬架 air suspension
由空气弹簧提供的减振效果占整体减振效果的75%或以上的悬架系统 。
4 要求
4.1 外廓尺寸要求
4.1.1 外廓尺寸限值
4.1.1.1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货车及其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1 1.2 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2规定最大限值。
a)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长度、宽度、高度的限值分别为5200 mm、1800 mm、2200 mm;
b)专用作业车车辆长度限值要求不适用的要求,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冷藏车宽度最大限值为2600 mm;
d)定线行驶的双层城市客车高度最大限值为4200 mm;
e)运送45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长度最大限值为13950 mm;
f)车厢长度限值为8000 mm(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除外);
g)长头半挂牵引车与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长度限值为18100 mm;
h)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长度最大限值为22000 mm。
4.1.2 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单侧外伸量不应超出车辆宽度250 mm。
4.1.2.2车辆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应超出车辆高度300 mm。
4.1.2.3汽车的后轴与牵引杆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0 mm。
4.1.3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要求
4.1.3.1半挂车前回转半径不应大于2040 mm。
4.1.3.2半挂车牵引销中心轴线到半挂车车辆长度最后端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2000 mm(运送45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除外)。
4.1.3.3运送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鞍座空载时高度(牵引主销中心位置的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运送高度为2591m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不应超过1320 mm;
——运送高度为2896m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不应超过1110 mm。
4.1.4外廓尺寸测量
外廓尺寸测量要求见附录A。
4.2 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4.2.1汽车及挂车的单轴、二轴组及三轴组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应超过该轴或轴组各轮胎负荷之和,且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4.2.2对于其他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应超过该轴轮胎数乘以3000 kg。
4.3 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4.4 车辆通过性要求
4.4.1汽车和汽车列车应在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为25000 mm,内圆直径为10600 mm,车辆最外侧任何部位(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附录A.3.3和A.4.2规定的装置不计入)不应超出车辆通道圆的外圆垂直空间,车辆最内侧任何部位(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附录A.3.3和A.4.2规定的装置不计入)不应超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垂直空间,测量方法见附录B。
4.4.2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4.4.1所述圆周运动时,车辆外摆值T不应大于800 mm(客车的车辆外摆值T不应大于600 mm),测量方法见附录B。
如果半挂车销轴距小于等于下述公式计算得出的长度L,则可免做附录B的试验;如大于L,则应挂接半挂牵引车进行附录B的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4.4.1和4.4.2的要求。
式中:
W——半挂车宽度,单位为mm。
4.5 后悬要求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汽车及挂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65%。专用作业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车辆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55%。车辆长度小于16000m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70%。汽车及挂车的后悬均应小于等于3500 mm(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除外)。
注:多轴机动车的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附录A.3.3中所列不在车辆长度测量范围的装置在测量及计算后悬时不计入。
4.6 其他要求
4.6.1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应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4.6.2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4.6.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mm ,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500mm。
4.7 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消防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
4.7.1低平板专用半挂车应符合本标准4.1—4.6条款要求,但车辆宽度最大限值为3000mm。
4.7.2消防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
4.7.2.1车辆长度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宽度和高度不应超过表5规定最大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