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9-03-14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GS0018-GK294-20190401-000033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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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在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训质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建立船员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细化实化培训要求,进一步提高船员素质,保证航行安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部分培训项目
一是在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中新增引航员培训项目;二是在海船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项目中新增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三是在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中新增对应类型培训,保障此类船舶航行和操作安全。
(二)优化许可管理内容
一是考虑到《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规定了具体许可条件,因此删除了本规章中重复的内容,仅做了衔接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船员培训许可证》上的记载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是增加对培训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要求,切实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二是完善模拟器教学要求,按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教员应当具有相应模拟器的实操经验,并经过相应培训,同时因该公约不适用于内河,因此分别对内河和海船船员培训做了完善要求;三是新增培训质量公示制度,建立船员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学员考试及格率。
(四)明确航运公司船员培养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航运公司对船员培养的主体责任,此次规章修订明确要求航运公司建立船员培训制度,并全面加强船员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培训;同时,细化实化了开展船上培训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明确船上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义务,以保证船上培训落在实处,以切实提高船员的实操能力和综合素质。(转载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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