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名 称: | 《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7-01-0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GS0018-GK213-20170106-000043 | 信息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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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确定的国内省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存在根据申请人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两个维度,除了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即中央航运企业)的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也由部具体实施。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今后不论是中央航运企业,还是地方航运企业,都将按照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来划定国内省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其中,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这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体系,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缩短审批时限,将“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这一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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