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解读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6-07-25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GS0018-GK213-20160725-000021 | 信息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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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出台,将对加快改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我省2016至2017年每年建成建制村通畅工程1万公里以上,到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到2018年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到2020年农村客运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运行稳定、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
《意见》指出,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确保安全”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征、人口分布、农村公路条件、客流规律等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实现农村客运发展目标。
《意见》要求,要加快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建制村通畅工程,对达不到通客车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改造,完善相应设施,确保实现行政村通达。要综合考虑乡镇、行政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交通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行政村客运站点规模,重点乡镇建设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一般乡镇建设五级客运站,行政村建设简易招呼站或设置候车亭(牌)。要切实保障乡镇客运站和行政村停靠点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农村客运站点项目以划拨形式解决建设用地。要发挥农村客运站点资源优势,依托乡镇客运站,大力发展行政村之间、行政村到乡镇、乡镇之间的农村客运节点运输,处理好农村小客车客运与农村班线客运的协作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平稳有序发展。要指导站场经营者加强与供销、邮政等机构的合作,拓展农村客运站场物流和邮政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农村客运站场、车辆在服务农村物流和农村邮政等方面的组合效应,统筹推进农村客运和农村物流、农村邮政的融合和一体化发展。
《意见》指出,要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主体,打破运输市场垄断经营行为,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开行农村客运班线。鼓励公交客运企业大力发展城区至重点乡镇的农村公交线路,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鼓励企业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造重组,推进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和客运资源整合,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结合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运需求等因素,选配符合国家客运车辆通用标准的农村客运车型。实行多样化的农村客运经营方式,在县城“城区规划区域”内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在道路条件良好的县城周边,可根据人口、乡镇密集程度等实际因素确定服务半径,试点发展以城市公交客车为运输工具向农村延伸的城乡公交客运;鼓励运输企业在乡镇区域内,试点以小型客车、小轿车为运输工具,发展乡镇农村电话“约租”小客车经营,切实解决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的农村客运需求。
《意见》提出,要建立财政支持长效机制,完善农村客运价格体系,优化农村客运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大农村客运发展扶持力度。要加强农村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农村客运准入退出管理,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要建立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及安保设施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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