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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解读《航道法》
名    称: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解读《航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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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 2015-03-3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GS0018-D03000-2015-746 信息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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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科学发展有了根本保障

  国务院1987年制定施行的《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要求。2014年4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航道法》草案。2014年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航道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

  魏东认为,《航道法》的出台,对于促进航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好水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维护社会各界依法使用航道权益,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义。

  魏东表示,《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保护航道资源、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发展,为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是进一步开发利用好沿海航道、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大力发展水路运输的迫切需要,是实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对外开放、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必然要求。

  《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发挥综合交通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有利于发挥主要港口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物流中心作用,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横贯东西、沟通南北、通江达海、经济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八方面制度合理规划利用航道

  魏东介绍,《航道法》共4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从八个方面,规定了航道规划、建设、保护制度。

  一是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

  二是确立了管理体制,赋予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

  三是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明确要求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四是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五是规范了航道养护义务,强化政府部门的养护保通责任。

  六是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

  七是设立了拦河建筑物的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证等航道保护的核心制度。《航道法》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的条件,并最大限度缩小了需要进行航道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八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如果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

  加强协同配合做好贯彻实施

  《航道法》的贯彻实施,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加强协同配合,需要各执法部门严格规范执法。

  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航道工作的管理部门,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航道法》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激发各类群体保护航道资源的积极性。将分期分批对省及地市层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各层面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加强对相关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知悉相关权利和义务,成为《航道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

  魏东认为,各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航道法》得到正确实施;要依法惩处各类危害航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关系航道通航安全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决维护《航道法》的权威与尊严;要强化执法指导管理、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

  做好配套法规制定修改清理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将抓紧做好《航道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清理工作。

  魏东介绍,目前,航道方面正在施行的主要是《航道管理条例》及其7部配套规章。《航道法》公布实施后,需要根据新的制度设计对配套行政法规及规定的布局进行重新统筹。

  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将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健全与《航道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将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航道法律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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