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名 称: |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添加时间: | 2014-04-09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GS0018-D03000-2014-307 | 信息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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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出台是适应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华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的经营方式、组织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道路运输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都得到较快发展,199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道路运输发展的新要求,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的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出台是适应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需要
“建设现代综合运输体系,重点任务是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加快融合。”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康军介绍说,道路运输作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衔接的纽带,道路运输的进步是其他运输方式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支撑条件,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条例》的出台,在统筹区域与城乡道路运输发展、调整运力结构、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等方面做出导向性、制度性规定,促进我省区域性综合运输体系的构建。
出租车的运营管理模式尚需改革
出租车是一张城市名片。为此,出租车的运营管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翻开《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记者注意到,在第九章附则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实际上,在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中,第五章对出租汽车客运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各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水平尚不均衡,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出租车的运营管理模式尚需改革。而《条例》草案对出租车客运只做了八条规定,且内容上也仅仅是对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条件等进行了泛泛的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如果不能用条款对出租汽车客运加以规范,就无法达到立法原意,更不能实现立法目的。现在各地都在尝试有关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相应规章,或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单独制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不得封锁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完好,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客车货车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4小时
《条例》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4小时,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条例》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运输安全、经营行为、交通违法情况等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服务质量招标评标的内容。
擅自从事客运经营将重罚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检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构收回经营权。
不得擅自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条例》提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包车客运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条例》规定,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乘务人员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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