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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名 称: | 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 |
添加时间: | 2007-04-10 | 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索 引 号: | 信息有效性: | ||
关 键 字: | 浏览次数: | 次 |
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以及交通部水运工程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进行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管理、逐步实施的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水运机构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建设过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业的管理;负责审批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水运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对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批;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甘肃省水运管理局受省交通厅委托,对全省水运工程建设进行具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水运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部分的资金拨付计划的提出、省上配套资金的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及工程质量监督与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对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批。
第七条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并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第八条 凡在我省由企业投资建设的水运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但必须符合全省水运建设规划。
第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法人向甘肃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一)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水运建设规划。
(二)根据水运建设规划,按照交通部《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的具体组建方案,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按核准的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按照交通部《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办法》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五)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工前的各项准备,由项目法人按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投标工作。
(六)填报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经审批后,开工建设。
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列入水运建设规划,并且政府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水运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由经过资质认证,获得相应等级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与咨询、勘察设计、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统一合同文本格式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省水运管理局实施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批;各市、州实施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运管理局审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具体要求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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