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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 |
添加时间: | 2008-08-21 | 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索 引 号: | 信息有效性: | ||
关 键 字: | 浏览次数: | 次 |
甘交体法[2008]23号
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整体效力,提高服务质量,现就建立健全交通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法律顾问审核备案制度
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前,应向厅体改法规处提交《法律顾问聘用意向书》(见附表1),上报拟聘法律顾问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法律机构简介、拟委派律师简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厅属各单位原则上从2009年1月1日起统一重新聘用法律顾问。对原合同尚未到期的,可协商重签。合同应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职责、服务方式、酬金数额、双方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有效期一年。各单位在聘用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受聘法律顾问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复印件)报厅体改法规处备案。
二、实行重大法律事务会审制度
各单位在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应为交通系统服务,服从省厅统一调度。在交通系统遇有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解决时,由省厅抽调,集中会审,统筹协调办理。
三、实行重大法律案件报备制度
各单位对外发生重大涉法事件,包括诉讼、非诉讼民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其他管理方面的案件时,应在案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应对方案报厅体改法规处,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结案后单位法律顾问应在七日内写出案例分析报告,提出法律建议,同时报厅备案。
四、建立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
对法律顾问为各单位和交通系统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后,法律顾问需向聘用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经办案件基本情况、原因评析、经验教训以及对聘用单位管理工作方面提出的建议。年终由厅组织对各单位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标准见附表2)。经考核,对于能够尽职完成法律顾问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在下一年度优先聘用。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以上的法律顾问单位和个人,在全省交通系统推荐聘用。
五、健全法律风险事先防范机制
厅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在做出重大投资决策、签订重要合同和实施重大执法活动前要充分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尤其是要组织法律顾问对单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查找,及时制定规章制度,优化工作业务流程,提前控制法律风险。同时,要明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着力培养好法律人才,积极支持其工作,逐步建立交通系统内部法律顾问队伍。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法律顾问 管理 通知
抄送:厅领导。
甘肃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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