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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机构: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添加时间: 2007-07-24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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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征稽局、省水运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路政管理总队、省交通质检站、省公路运营中心、厅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11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依法开展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法制统一,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规定制度和程序制定、报备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好备案审查职责,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根据《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属其范畴。交通厅规范性文件是指以交通厅名义制定的,涉及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制度、办法、行政措施等。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以交通厅名义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由厅机关有关处室或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的授权和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工作实际,按照我厅行政管辖权限,起草文件文本、制定说明,送厅体改法规处进行初审。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厅体改法规处根据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调整范围、涉及依据的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书面审核或者组织会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是否超越权限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与规范化要求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组成专家组协助审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批。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成熟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必要时应提交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审定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提交制定说明、正式文本等相关材料,由厅体改法规处会签,办公室审核,厅长或主管副厅长审签。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规范性文件审签发布后10日内,由起草处室(单位)提交制定说明和正式文本等相关材料1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送厅体改法规处登记,由厅体改法规处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
(二)省政府法制办如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将会发出责令纠正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在收到通知书后,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单位于15日内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说明,送厅体改法规处进一步核实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在进一步说明情况后确有问题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单位提出修改和纠正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审查机关审查。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厅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认真查阅资料,集思广益,反复斟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力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内容和条款,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避免出现超越权限,损害其他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以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违背的现象。在本处室和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要督促文件办理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备要求,及时予以报备。不按照要求进行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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