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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系统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名    称: 关于加强交通系统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机构: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添加时间: 2007-03-22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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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系统法律顾问

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交体法[2007]3号

厅属各单位: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整合交通系统律师资源,发挥整体效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根据2007年2月2日第三次厅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系统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交通系统法律顾问制度。一是厅属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均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交通执法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及时防范交通执法争议。二是厅属企业和对外经济活动较多的事业单位要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可采取外聘和建立内部法律顾问队伍的方式。外聘法律顾问要坚持竞聘择优原则,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本单位内部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逐步建立系统内部法律专业队伍。三是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在做出重大投资决策、签订重要合同和实施重大执法活动前要充分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尤其是要组织法律顾问查找单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及时制定规章制度,优化工作业务流程,提前控制法律风险。
    二、实行法律顾问统一管理制度,实现法律顾问资源共享。按照集中、节约、高效的原则,对交通系统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分级、分类、统一管理。一是建立法律顾问备案审核制度。厅属在兰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前,须向厅体改法规处提交法律顾问聘请意向书,上报拟聘法律顾问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各公路总段(分局)、各交通征稽处外聘法律顾问应分别向省公路局、省交通征稽局报备审核,并由省公路局、省交通征稽局将聘用情况报厅备案。二是实行法律顾问资源共享制度。各单位在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法律顾问还应为交通系统服务,在交通系统遇有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由省厅统一调配,集中力量办理。三是建立动态法律顾问资源库。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应在聘请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受聘法律顾问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请合同(复印件)报厅体改法规处备案,建立全系统法律顾问资源库。四是实行重大法律案件报备制。各单位对外发生重大诉讼、非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在案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报厅体改法规处备案,由厅体改法规处根据案件的涉案金额、复杂程度和办理难度等情况,统一组织有关法律顾问参与办理或进行监管。
    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年终要对法律顾问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评价情况由聘用单位书面报备省厅,并由法律顾问提交《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由厅组织对各单位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对于能够尽职完成法律顾问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聘请。
    四、目前还未建立法律顾问的单位要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已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要在3月底前按本通知要求报备相关资料。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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