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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名    称: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甘交政法〔2019〕14号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添加时间: 2019-03-27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索  引  号: GS0018-GK210-20190327-000831 信息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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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运输局、省路政执法局、省水运局、省交通质监局:

      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运输系统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近期,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整合执法队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为持续做好交通运输执法管理工作,确保执法改革期间各类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在综合执法改革结束之前,按照原有职责继续履行好交通运输执法管理职责。涉及部门职责划转、人员转隶的单位,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之前,要提前谋划,积极协调,确保执法队伍稳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各项执法管理职责,保证综合执法改革期间运输市场监管到位、公路路面巡查到位、水上安全检查到位、工程质量监督到位,避免出现执法管理的“空档期”。

      二、继续做好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目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涉路施工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等许可主体发生变化的审批业务,在综合执法改革期间仍然按照原渠道办理,保持申请条件不变,审查标准不变,许可流程不变,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于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和下放的“船员服务簿签发”“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加强衔接沟通,做好取消和下放后的承接监管等工作。

      三、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要求

      在执法改革期间,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做到执法标准不变、执法程序不变、执法水平不降。同时,要按照部、省相关要求,全面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着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不断提高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责任,加强改革期间执法机关的纪律作风教育,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对纪律涣散、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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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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