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开目录
- 省交通运输厅部门规章
- 业务文件
- 正文
名 称: | 关于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通知 | ||
文 号: | 甘交政法〔2018〕9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8-01-29 | 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索 引 号: | GS0018-GK210-20180307-000744 | 信息有效性: | |
关 键 字: | 浏览次数: | 次 |
厅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6〕5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通知》(甘府法函字〔2017〕29号)要求,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改革任务以来,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都普遍聘请了法律顾问,在防控和化解法律风险,增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制度,做好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工作。原则上县(处)级以上单位都应配备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多的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以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队。各单位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起草论证重要文件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二、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
在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各单位要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对本单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进行筛选,积极做好公职律师的申请工作。公职律师作为公职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履行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
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机关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法律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各单位要积极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立法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总结,连同本单位2018年聘请法律顾问和拟申请公职律师名单,于2018年3月1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李 婧
联系电话:0931—8486451
传 真:0931—8485189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2018年1月29日
相关新闻:
- 2019中国绿公司年会召开,公路养护部门全力提供良好道…2019-04-23
- 白兰收费所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2019-04-23
- 国际投资机构作出积极评价——中国经济开门红提振市场…2019-04-23
- 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出台2019-04-23
-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日前开通 线上了解情况听取…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