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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名    称: 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甘交政法〔2017〕73号 发布机构:
添加时间: 2017-10-26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索  引  号: GS0018-GK210-20171117-000761 信息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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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单位: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10月14日第十六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2017年10月26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及厅属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主要包括:

(一)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决定。

(二)情况复杂、有争议的不予许可或者撤销、撤回许可决定;影响重大、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行政执法决定;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执法机关的承办机构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交评估、检验、检测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承办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裁量决定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八)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性;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认为存在适用依据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六)认为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尊重、采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负责人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参加。

集体讨论时,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不具备单独设置法制机构的基层执法单位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各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人员配备,组织学习培训,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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