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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5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甘海事发〔2018〕13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地方海事局: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已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我省《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强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海事函〔2018〕1034号)精神,结合我省船舶现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标准》重要意义

做好《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标准》实施相关工作;要以《标准》实施为契机,推进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1-2050年)》等文件关于船舶污染水域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深入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标准》与国际公约紧密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沿海和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与控制要求,大幅提高了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组织宣贯会议、印制宣传材料及微信、微博平台等方式广泛开展《标准》宣贯活动,帮助航运公司、相关作业单位、船舶经营人(所有人)深入理解和掌握《标准》的新要求。省局将把《标准》内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使海事执法和船检人员准确理解《标准》的内容,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执法监督和检验发证工作。

三、合力做好《标准》实施各项工作

(一)加快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要认真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肃省码头和装卸站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印发《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安排的码头船舶水污染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和配备,并确保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正常运转。2018年要完成方案建设内容的50%以上,即:新建15座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其中,兰州市4座,白银市3座,临夏州6座,陇南市2座。

(二)严格遵守《标准》要求,加强海事监督管理。

此次发布的《标准》针对国内水环境保护和污染物防治的需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结合、效益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入手,分类施策,对船舶水污染物采取“岸上接收为主,船上处理为辅”的方式,兼顾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据《标准》规定,结合各类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各类船舶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摸底,并依据摸底情况提早谋划相关工作。一方面,要督促水运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或者垃圾储集器,抓住船舶更新改造的契机,提升船舶防污染装备技术水平,加强与环保、质检等部门的联动,建立互相协调的联动执法检查机制。要将水域环境监管列入海事日常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中,建立宽严相济,兼顾公平的执法模式,树立行业管理执法权威,建立完善的海事执法机制,强化防污染的执法技能培训,确保行业执法连贯有效,为内河水运防治污染提供必要的执法与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船况,探寻不同的水上防治污染的监管手段。对机动船舶的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主要是查看是否使用了重油,针对船舶油品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检查船舶使用油品购油渠道、购油发票、用油台账等情况,严禁非法流动加油车为船舶加油。同时,协调质监部门对船舶使用油品情况进行技术检验,有效防止船舶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杜绝违法违规使用重油品行为,确保航行水域更清洁;对涉及船舶污水排放的餐饮娱乐趸船,要求从业者聘请专业机构检测,对船舶生活污水水质水况进行专业检测,借助三方手段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求所有餐饮趸船均要与具有垃圾、泔水、油脂回收资质的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建立与城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强化垃圾等污染物的上岸管理,确保实现“事中、事后”的监管。

(三)加强船舶检验力度,严格把控船舶检验发证。

1.2021年1月1日之前新建的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装有污油水处理装置的,船检机构在建造检验过程中要加强该部分的检验。要对相关设施的船用产品证书进行核查,并在营运前作效用试验和取样检查,确保船舶排放的处理水含油量不应超过15ppm。未装污油水处理装置的,要确保能够满足收集要求。否则,建造检验不予通过,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含油污水禁止排放。船检机构在建造检验过程中,要确保船上设有含油污水收集装置,并能够满足收集要求。否则,建造检验不予通过,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3、对于已经签发了防止油污染证书的船舶,船检机构在营运检验过程中要对防油污设备进行效用试验和取样检查,确保船舶排放的处理水含油量不应超过15ppm。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确保船上设有含油污水收集装置,并能够满足收集要求。否则,不予换发船检证书。

4、对于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新建船舶,船检机构在建造检验过程中要加强该部分的检验。要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的船用产品证书进行核查,确保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值满足《标准》要求,并做效用试验;未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要确保能够满足收集要求。否则,建造检验不予通过,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5、对于已经签发了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船舶,船检机构在营运检验过程中要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效用试验,确保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满足《标准》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确保船上设有生活污水收集装置,并能够满足收集要求。否则,不予换发船检证书。

6、对于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船检机构在法定检验过程中要对垃圾收集装置的数量和容量进行检查,确保垃圾收集装置的数量和容量与船上人数和清理垃圾间隔天数相适应。满足要求的,予以签发相应证书。船舶垃圾根据船舶种类至少按以下种类分类:

(1)食品类船舶垃圾;
(2)塑料类船舶垃圾;

(3)其他船舶垃圾。

 

 

 

                            甘肃省地方海事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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