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事发〔2016〕3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渡口渡船船员安全
操作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地方海事局:
《甘肃省渡口渡船船员安全操作指南(修订版)》已经2016年4月7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海事局
2016年5月4日
甘肃省渡口渡船船员安全
操作指南(修订版)
本《指南》为非强制性标准,旨在指导渡船船员安全操作,预防和减少因人为操作导致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和损失。
本《指南》标有“*”的为关键性操作。
1 术语和定义
1.1 渡口:道路越过河流以船舶渡运方式衔接两岸交通的地点。包括码头、引道及管理设施。
1.2 渡船:往返于内河或海峡两岸或在湖泊、水库或岛屿间从事短途渡运旅客、货物、行李和车辆的船舶。具体为:在内河I级航道内,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其它内河通航水域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用于客渡、车渡、车客渡的船舶。
1.3 高级船员:通过海事机构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
1.4 普通船员:通过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
1.5 横越:船舶由航道一侧横向或者接近横向驶向另一侧,或者横向驶过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船首方向。
1.6 能见度不良: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等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1.7 了望:船员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所保持的,能够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估计的行动。
1.8 安全航速:能够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 ,并能达到防止碰撞和浪损目的的航行速度。
1.9 让路船:航行中应当主动避让其他船舶的船舶。
2渡口、渡船和船员
2.1 渡口
2.1.1 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1.2 渡口应当设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和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且具备货物装卸、车辆和旅客上下的安全坡道等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2.1.3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2.2 渡船
2.2.1 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2.2.2 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客安全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船员安全承诺书。
2.2.3 渡船在航行中属于让路船。
2.3 船员
2.3.1 船员应经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船员服务簿》。
2.3.2 从事船舶操纵的船员应经海事机构考试和评估,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2.3.3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运人、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3 开航前的准备
3.1* 检查本船船舱、操作机械、工属具、系泊设备、锚泊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3.2 检查船舶燃料油、润滑油是否满足航行要求,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积水和沉淀物,并补足燃料油和润滑油,保证膨胀水箱水位适当。
3.3* 查看当天天气、水文、能见度等是否符合本船航行条件。不符合条件时不出航。
4 离码头(岸)操作
4.1* 船员上船前,应首先穿好救生衣。
4.2* 放下靠岸一侧的跳板;同时,升起另一舷的跳板,防止车辆冲出甲板。
4.3 督促车辆上除司乘人员以外的人员在码头、引道下车后,指挥车辆顺序上船。
4.4*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辆内禁止留有人员并督促船上车辆,熄灭发动机,拉好手动刹车。
4.5* 注意船舶配载,保证车辆上船后,船舶处于正浮状态。
4.6* 用三角垫木或其他等效方式可靠固定车辆。
4.7 指挥乘客顺序上船。
4.8* 装载车辆和乘客的数量(重量)不得超出本船证书载明的车辆和乘客定额。
4.9 注意码头、泊位、周围环境、前后船、来往船舶动态,在无妨碍他船航行时方可行动,并按章鸣放“一长声”离码头信号。
4.10* 普通船员解掉首尾缆, 升起该侧跳板。
4.11 驶离码头时,用车不宜过猛,用舵不宜过早,需要小舵角,防止船尾扫码头或其他停靠船舶。
5 航行中的操作
5.1 保持安全航速和正规了望。
5.2* 不横越在主航道中航行的船舶。同时,主动避让其他船舶。
5.3* 平稳操舵,并尽可能采取小舵角。
5.4 制止乘客在甲板上打闹、跑动。
6 靠码头(岸)操作
6.1 靠码头前,应充分考虑到船舶冲程、载重情况、水流对船舶的影响等情况,备好缆绳、竹篙、绞套等靠码头的工具。
6.2 靠码头时,应集中思想,谨慎驾驶,抵达码头时按章鸣放信号,慢车、停车利用惯性采用小舵角逐步靠拢码头,当到达泊位适当位置时,用倒车停稳。除在水流湍急情况下,不得使用快速靠码头。
6.3 在航道条件许可时,一般不采用顺流停靠,应以适当车速,保持舵效,以船尾先拢、适当倒车、靠好。
6.4* 放下靠岸一侧的跳板,普通船员下船系好首尾缆,并检查船舶是否可靠系泊。
6.5* 指挥乘客顺序下船。
6.6 指挥车辆下船。
6.7 按步骤3做好下一航次准备。
7 航行中的船舶应急
7.1 船舶主机故障失去动力(索渡船钢索断裂)
7.1.1* 船员应首先稳定乘客情绪,制止乘客骚动。
7.1.2 拨打12395请求救援,或挥动红色号旗,或拨打过往(附近)船舶电话请求帮助。
7.1.3* 用备用桨、篙向岸边滑行。
7.2 人员落水
7.2.1* 船员应首先稳定乘客情绪,制止乘客骚动。
7.2.2* 高级船员立即减速并向人员落水一舷操舵,防止船桨打伤落水人员。同时,鸣放“三长声”有人落水声号,以引起过往船舶注意并协助搜救。
7.2.3 普通船员应向落水人员的下水方向抛出带有安全绳索的救生圈。
7.2.4 普通船员下水施救(首先做到步骤4.1)。
7.2.5* 拨打12395请求救援,或挥动红色号旗,或拨打过往(附近)船舶电话请求帮助。
7.3 船舱进水
7.3.1* 船员应首先稳定乘客情绪,制止乘客骚动。
7.3.2 普通船员应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堵漏措施,同时报告高级船员。
7.3.3* 高级船员应对情况做出判断,确定无法完成本航次任务并有沉没危险时,应采取冲滩等有效措施,使船舶搁浅。
7.3.4 拨打12395请求救援,或挥动红色号旗,或拨打过往(附近)船舶电话请求帮助。
7.4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7.4.1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7.4.2* 应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和救助要求。
7.4.3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船,不得逃逸。
8 其他
8.1 船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8.2* 信守船员安全承诺,在不适宜船舶航行的情况下绝不出航。
8.3 按时提交船舶船员年度检审验申请。
8.4* 不得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操纵。
8.5 按时参加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学习。
8.6* 定期组织本船船员应急演练。
8.7* 船上至少配有一个绑有10-20米长安全绳的救生圈,以便在应急情况下随时抛出和收回。
8.8* 载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辆时,应专船专渡,不得与其他车辆、人员混装。严格禁止船上全体人员吸烟或使用其他可能引发燃烧的器具。
附件1:
船舶声号的含义
机动船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使用号笛发出的声响信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二)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会船”。
(三)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倾向。
(四)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五)五短声----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六)一长声----表示“我将要离泊”、“我将要横越”,以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注意。
(七)两长声----我要靠泊或者我要求通过船闸。
(八)三长声----有人落水。
(九)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右转弯”。
(十)一长两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左转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