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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3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甘海事发[2016]35号

 

甘肃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水上

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海事管理机构:

《甘肃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已经2016年4月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甘肃省地方海事局

2016年4月14日

 

 

 

 

 

 

甘肃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报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报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向省地方海事局报送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及省地方海事局对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的处理及向省交通运输厅、部海事局报送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 水上交通运输或水运设施建设施工事故;

(二) 船舶发生危及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

(三)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四) 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事件;

(五) 水运基础设施、港口、码头、船舶遭遇极端天气受损,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

(六) 水运基础设施、港口、码头、船舶遭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七) 港口、码头、船舶遭受恐怖袭击、极端暴力袭击、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

(八) 在港口、码头、船舶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九) 其它任何对水运基础设施、港口、码头、船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

第四条 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各单位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及时向省地方海事局报送有关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该项突发事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 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 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 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对于情况不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突发事件和险情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七条 突发事件和险情报送时限和要求。

(一)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和险情后的1小时内向省地方海事局报告,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应进行电话确认;

(二)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随后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及时补报;

(三)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要收集后续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上报。

第八条 省地方海事局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并在2小时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部海事局。

(一)省地方海事局应首先对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进行初步核查,按照提供的联系方式补充缺失信息后,及时送领导签批,如为紧急事项或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日,要迅速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报告带班领导,按照领导批示处理,并将局领导对事件的批示及时转告给报送单位和相关单位。如判断事态不严重或已经处置完毕,短信群发带班领导和分管职能处室负责人;
   (二)省交通运输厅和部海事局对上报信息作出批示或者指示的,省地方海事局要及时传达、落实,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批示指示精神,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载体以文字资料为主,同时应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尽可能提供图表、图片、影像等多媒体资料。为便于信息传递和资料保存,尽量使用电子版(WORD版)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报告。

第十条 对收到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认为要素不齐全、情况不够清楚的,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应速请报送单位补充核实,限期报送;

(二)属于各有关单位依据新闻单位、其他组织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速请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运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补充核实,限期报送;

(三)如果收到严重紧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先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一条 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地方海事局将对各单位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信息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水上搜救信息报送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突发事件快报

 

船名

A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A

B

B

国籍/船籍港

A

船舶

种类

A

航线

A

船员

人数

A

B

B

B

B

种类


 

时间


 

地点


船舶损害情况

A

涉险

人数

A

被困

人数

A

B

B

B

死亡

A

失踪

A

受伤

A

其它

A

B

B

B

B

详细情况

 

概况

 

 

 

 

 

 

 

 

 

                                                          (可另加附页)

特殊情况描述













单位:                (公章)                  编号: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注:1. 各单位应尽量详细填报有关数据,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齐有关数据,应当补报,补报时应注明“补报”。

2. 表中的AB代表不同船舶,如果事故涉及两艘以上船舶,另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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