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事发〔2016〕25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海事综合安全监管、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海事管理机构:
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2016年海事综合安全监管、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狠抓监管重点,强化现场监管。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以“四类重点船舶”为重点,增派现场执法力量,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督。各单位要把加强涉客类船舶尤其是渡船安全监管工作当成一把手工程来抓。要严格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强化涉客航运类企业的主体责任,构建、运行水上客运安全监管体系。要利用各类科技信息手段辅助监管,减少监管盲区。要进行相关的应急演练,针对本地气候、水文特点开展针对性的预演。要结合辖区实际特点,全面细致地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和船舶对自身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二、以案为鉴,强化安全宣传教育。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和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广泛进行安全提示,宣传水上安全知识和险情应急处置、逃生自救等常识技能,督促警示公司、船舶、船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
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辖区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管。各单位应针对辖区航运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对辖区所有航运公司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通过听取企业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或查阅台帐等方式掌握企业的安全状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航运公司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
(二)航运公司安全生产分析评估制度: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召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生产分析评估会议,分析辖区航运公司安全形势,通报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制度:针对发现的公司、船舶、船员的事故隐患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挂牌督办,及时督促航运公司进行整改销号。
(四)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针对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安全管理状况等,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约谈相关航运公司,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
四、做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各级海事机构要认真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在调查处理事故时,要深入实地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切忌不进行事故调查、判明责任,就进入调解程序。
(二)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严格编制各种文书。海事机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程序不规范,甚至不合法。
(三)各级海事机构在调查处理事故时,要根据相关文书填写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完整的、规范的事故调查处理文书。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上报省地方海事局。
(四)加强事故结案管理,遵守事故上报规定。各级海事机构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水上交通事故,要严格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结案。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必须报至省地方海事局进行结案。
(五)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重大险情上报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对水上交通重大险情,按照水上事故统计要求及时上报。每月事故统计,应按规定的表格格式和事故案例格式,于次月1日前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拖延、迟报、误报或隐瞒不报,否则将根据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
(六)提升事故调查水平,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加大对事故调查处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硬件设备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辖区事故易发航段的特点,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特点的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部署方案。力争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法,对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调查取证,掌握事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确保事故调查处理能够快速、全面、准确。
甘肃省地方海事局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