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甘水运发[2016]44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海事系统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海事管理机构:
《甘肃省水运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经2016年4月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运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甘肃省水运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水运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各级水运海事执法机构对本机构执法活动相关的执法项目、内容、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等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告知。
第三条 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本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
(二)本机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三)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岗位;
(四)办事程序和服务时限;
(五)收费项目与标准;
(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结果;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监督部门和监督内容、方式;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水运海事执法行为有关的公示内容。、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公示栏、公告牌;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
(三)利用新闻媒体公示;
(四)网站公示。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执法公示和不执行执法公示制度的水运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建议其所属单位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