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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8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甘水运发〔2016〕4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交通运输局,水运(海事)局:

甘肃省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4月18日第三次局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水运管理局

2016年4月28 日

 

 

 

 

 

 

 

甘肃省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年度核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以下简称为“水路运输业”)核查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运经营业户市场准入的经营资格条件、市场经营行为定期实施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促进水运市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在本省内组织开展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水运管理局负责全省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开展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审批、谁负责”和“查纠并举”的原则,具有许可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是水运市场准入经营资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水运市场经营资质监管职责,并对年度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设区的市(州)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工作。

未设置市(州)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工作。

设区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简称“负责核查部门”。

第六条 负责核查部门应当在每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集中开展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工作。

第七条 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对象为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等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除外。

第八条 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备案情况;

(二)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三)上年度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四)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九条 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标准:

(一)对在2008年8月1日前取得经营许可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的按照《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进行核查。在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取得经营许可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进行核查。在2014年3月1日后取得经营许可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进行核查;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除自有运力以外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核查:

1、2014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2015年3月1日前符合除自有船舶运力以外的其他经营资质条件;

2、客船运输经营者,应当在2017年3月1日前符合自有船舶运力条件;

3、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在2018年3月1日前符合自有船舶运力条件。

(三)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条件、办理备案手续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进行核查。

第十条 水路运输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负责核查部门的要求,提供下列核查材料:

(一)《年度核查报告书》,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提交电子版;

(二)《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水运企业(个人)所持有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五)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经营业户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经营管理服务时,应当持有同委托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水运企业专职管理人员与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

(八)载客12人(含12人)以上的船舶应办理的客运船舶有关保险凭证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工作流程:

(一)水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负责核查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核查材料;

 (二)负责核查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交的核查材料认真审查,对失真、虚假或不规范的填报内容,负责核查部门要责令经营者更正;

(三)在对水运经营者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由负责核查部门根据需要核发《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四)负责核查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水运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

1、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运经营者,由负责核查部门在其《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审核记录并加盖“甘肃省水运管理年度核查专用章”(甘水运发[2013]86号文件),为水运经营者的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加盖“甘肃省水运管理年度核查专用章”,审核记录和《船舶年审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下一年4月30日止;

2、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运经营者,由负责核查部门在其《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未通过年审的审核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水运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结束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运经营者,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应当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3、对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违反违规情节较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运经营者,由负责核查部门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在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外实施不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负责核查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20日前,将本辖区度核查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和意见建议等)、《××度核查报告书》、《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和《××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水运管理局。上述年度核查工作所形成的材料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要将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负责核查部门应当在本次年度核查工作中,做好水运经营者、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更新水路运政管理信息数据,健全年度核查档案。

第十四条 省水运管理局应当建立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工作督查制度,依照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负责核查部门及时开展水路运输业经营资质年度核查。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和未及时上报年度核查相关统计信息的负责核查部门及核查人员,省水运管理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年度核查报告书
   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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