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水运发[2016]12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内河航道养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水运(海事)管理机构:
《甘肃省内河航道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2016年10月17日省水运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内河航道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运管理局
2016年10月27日
甘肃省内河航道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内河航道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道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养护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航道养护管理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运(海事)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航道日常巡查、航道监测、维护性疏浚、清障,航标设施、船舶基地、码头场站、航道工作船艇等管理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化监控系统的维护,以及航道应急抢通、航运安全监管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航道养护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按照国家和省上航道养护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当年上级批准下达的预算额度,结合各有关单位管养的航道里程、等级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给予补助。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水运管理局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一年度航道养护工作总结及航道养护绩效自评价情况;
(二)上一年度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报表;
(三)本年度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及其相关资料等。
第八条 省水运管理局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当年全省内河航道养护任务和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本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九条 省水运管理局通过相关会议对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研究审定后,下达有关单位。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现行省财政厅关于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当年收入、当年支出。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省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本辖区航道养护绩效自评价工作。省水运管理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和《甘肃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未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经整改仍然问题较多的单位,将停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