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运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用油量统计核定工作的预通知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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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运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用油量统计核定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8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

甘水运发[2016]17号

各有关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水运(海事)局:
  为做好2015年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用油量统计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认真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建[2011]225号)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明确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补助申请,确保农村水路客运油补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审核,及时上报
各单位要严格认定纳入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经营者及其水路客运船舶,逐个经营者、逐艘船舶核实补助用油量。符合补贴条件的纳入油补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列入油补补助对象。同时要做实补助用油量核定数据,严加防范虚报补助用油量,套取油补补贴的违法行为发生。
2015年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申报材料包括:
1、 2015年油补工作情况报告(正式文件上报)
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填报):_______(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用油量报表》(附件1)
3、、《(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________(地区)______(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用油量统计表》(附件2)
3、《(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________(地区)______(年度)分地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用油量统计汇总表》(附件3)。
上述油补统计核定工作所形成的材料需装订成册后于2016年3月15日前报省水运局。并应将相关电子文本一并报送至电子邮箱: 1967528258@qq.com。尤其是要提供每艘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船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图片电子文件(要求:1、扫描或照片均可,各类证书图片要素应能够反映出该艘船舶的真实情况,图像清晰,格式为jpeg格式;2、一艘船舶汇总成一个电子文档)
     三、切实加强油补统计核定制度建设和油补资金的监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油补统计核定制度和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辖区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船舶及用油量基础档案,完善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油补金额发放等事项,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油补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作他用。各单位要主动将2015年度符合油补补贴条件的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经营者及其水路客运营运船名单,在辖区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分别在补贴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持有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上注明“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
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省局也将视情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市州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抽查。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农村水路客运补助对象为从事农村水路旅客运输的客运船舶的经营人或者所有人。
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经批准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农村渡口航行;
    2、船舶类型为客船、渡船、普通客船、客渡船、车客渡船、客滚船、客货船或者拖带无动力客运驳船的拖船,不包括高速客船、游艇和货船。
    (二)在核定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时,不得将高速客运、旅游客运等不符合条件的水路客运列入补助申请范围。本辖区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补助用油量发生明显变化的,需作出说明。
    (三)未取得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不得申报。
    载客12人以下只从事渡运但船舶类型登记为快艇(必须提供县、乡人民政府只从事农村渡运的证明文件)的,可以申报。
持有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但没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乡镇客运渡船可以申报,但必须提供县、乡人民政府从事渡运的证明文件。
      (四)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已经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办理了营运船舶报废手续的运输船舶,以及申请歇业、停运或注销船舶营运手续的农村客运船舶不得申报。2015年10月(含10月)以后新投入运营的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不得申报。
      (五)未参加、未通过辖区2015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的农村客运船舶不得申报。
      (六)各单位上报的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统计表不允许出现合并单元格,各要素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准确,不得使用简写,特别是经营者情况、船舶基本情况等信息。
      (七)2015年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报表,须有统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签字和单位公章方可报送。
  
  
附件:1.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填报):______(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用油量报表》。
      2.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______(地区)_____(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用油量统计表。
           3.(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_____(地区)____(年度)分地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用油量统计汇总表。
 
 
甘肃省水运管理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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