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运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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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运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8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

甘水运发[2016]19号
 

各有关市(州)交通运输局,水运(海事)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6]94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按照部里《通知》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2016年度核查工作,并就具体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职责分工
1、省水运(海事)局负责全省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有关工作,对各地上报的水运经营者及运输船舶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复核验收,汇总报送全省核查结果。
2、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其所属的水运(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年度核查工作任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进一步明确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工作职责,强化对其所属的水运(海事)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年度核查制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原则上,设置了市(州)水运(海事)管理机构的,由市(州)水运(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年度核查的具体事务工作。
二、工作要求:
1、2016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是部水运局安排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运经营业户市场准入的经营资格条件、市场经营行为定期实施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促进水运市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渠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年度核查制度,认真组织安排,集中精力开展好此项工作。
兰州、临夏、白银、陇南四市(州)内从事内河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业务的水运企业(个人)及其投入运营的客、货船舶数量在全省占比超过九成,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此,上述四个重点水运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海事)管理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查纠并举”的原则,严把客运船舶市场准入关,严格查验辖区内水运经营者及运输船舶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等情况,做到应查必查,一户(一船)不漏。同时要从严审核水运企业(个人)经营资质安全条件,严禁船舶带病运营。
2各单位要组织协调好水运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配合做好年度核查工作。将年度核查的内容、要求、工作标准和流程等内容,以水运经营者方便知晓的方式公布告知经营者,耐心帮助指导水运经营者完成《2016年度核查报告书》和相关核查统计登记表格的填写报送工作任务。对经营者报送的《年度核查报告书》要认真审阅,失真、虚假或不规范填报的内容,负责核查的单位要责令经营者更正。
3、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水运经营者及运输船舶的核查统计信息,并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016年5月30日前,将本辖区2016年度核查工作总结(正式文件上报)、《2016年度核查报告书》、《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和《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局运管处。
上述年度核查工作所形成的材料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要将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1967528258@qq.com。尤其是要提供辖区水运企业(个人)所持有的有效《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图片电子文件(要求:1、扫描或照片均可,各类证书图片要素应能够反映出水运企业(个人)经营证照和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真实情况,图像清晰,格式为jpeg格式;2、一家客运或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证照和其经营、管理的船舶汇总成一个电子文档)
三、有关注意事项
1、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水运市场准入制度,严把水运市场准入经营资质条件监管关口。自2014年3月1日起,禁止新增个人以自有自营、租用或挂靠经营等方式从事内河水路旅客运输。不得再为除从事内河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之外的新增个体船舶发放客运船舶营运证。原有个体客运船舶(内河普通货船除外)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也不得超过2015年4月30日。
2、严格实施水运企业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数量限制以及委托经营船舶与自有船舶的比例限制制度,严格审查接受船舶委托经营企业的条件,对不具备接受委托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为其接受的委托经营船舶办理船舶营运手续,也不得为其接受的委托经营船舶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对未在个体客运船舶委托(接受委托)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企业对委托经营船舶承担经营管理及安全管理责任的,不得按照委托经营方式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3、严禁水路客运企业与个体船户签订《船舶挂靠管理协议》,并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水上旅客运输活动。
4、凡因自身原因无故不参加水运业年度核查的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均采取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和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5、经营水路运输业的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和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采取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和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6、经营水路运输业的经营者,需要办理停业手续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停业手续并取得证明文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7、经营水路运输业的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报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8、运输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应当向原核准机构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9、经营水路运输业的经营者,其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具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应当从严核发和注销管理,严禁签发与事实不符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11、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渡船不参加2016年度核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行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着重在经营、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另行单独管理。
12、2016年甘肃省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省局运管处联系,联系人:魏勇、田东,联系电话:0931-2376328,传真:0931-2376318,电子邮箱:1967528258@qq.com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电子版见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
                       
                

 甘肃省水运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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