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进场交易监管和落实监督职责,规范交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省交通运输厅拟制了《甘肃省省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5年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交通运输厅。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酒泉路213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公路管理处(1911室),邮编: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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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2015年6月9日
甘肃省省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监管工作,落实招投标现场监督职责,靠实责任、简化程序、规范交易、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列入《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交易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各类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包实施交易。国家高速公路、由省级投资并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机场等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对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派员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督组,共同监督开标评标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并互相进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强化现场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易项目进场登记
第五条 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或批准文件;
(二)资金证明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经审核并已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合同协议书。
第六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上传到电子招投标软件系统及提交到交易服务大厅受理窗口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必须格式规范、内容准确。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复核有关文件资料,发现违法违规条款要及时纠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严格监督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活动。
第九条 监督评标专家抽取过程。重点检查招标人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交通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应提供规避单位名单;检查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有关回避规定和法定要求;监督检查抽取专家评标专业是否适应招标项目特点,确保抽取的评标专家符合规定、保密,并在抽取专家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开 标
第十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现场监督人员参加开标会议。不得规避现场监督人员履行现场监督职责。现场监督人员开标时应监督检查下列主要事项:
(一)监督检查投标书是否按时送达、密封情况应完好;
(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现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等事项;
(三)监督投标报价是否异常;工程质量、工期是否符合要求;
(四)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形成足够市场竞争等。
(五)经检查并明确投标人无异议后,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协调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处室应积极配合,相互支持。
第五章 评 标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人员要严格监督进出评标区人员。除按规定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按工作量需要进入评标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评标期间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人员通过电子监督平台监督评标过程,制止无关人员干扰正常评标工作。纠正、制止评标成员暗示、诱导评标的行为,保证评标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对评标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查:
(一)评标资料是否齐全;
(二)评标工作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办法或标准进行评标;
(三)查看推荐是否有规定数额、排名顺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中标候选人,废标及排名顺序的情况说明;
(四)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评标专家是否有保留意见等,评标工作无异议后在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监督中标公示是否按照法定时间在网上发布,公示结果是否与评标报告一致。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确认没有质疑、投诉等纠纷后,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中标通知书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通知发送。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行为考核制度。业主评标代表负有组织评标的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业主评标代表应汇总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对投标人的质疑、投诉作出明确的回答。
第十八条 建立评标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交通项目开标评标月告知制度。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汇总交通项目开标评标情况月底告知省交通主管部门,告知内容包括:
(一)业主评标代表组织评标履职能力评价,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二)业主代表对投标人的质疑、投诉依法依规作出合法合理解释,专业技术水平是否满足业务需要等;
(三)业主评标代表、专家是否存在畸高畸低打分,评标工作是否严谨,是否存在不公平现象等;
(四)业主代表和专家是否存在诱导、暗示、干扰其他专家正常评标的行为;
(五)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能力评价,是否具备完成代理项目的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失误。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违纪现象。业务是否熟练,态度是否文明,服务是否规范,是否恪守职业道德等;
(六)投标人投标行为评价,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借用、伪造资质、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存在恶意投诉排斥其他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综合评价招标结果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竞争是否有序适度,中标价格是否合理,质量是否保证等。
(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告知的其他招标数据。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力度,规范进场交易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现场监督工作,在监督、服务方面提供技术支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不接受现场监督、规避监督行为等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质疑人、投诉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对招标人回答内容不接受、不满意,再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投诉。现场监督人员应核查评标资料,调查事实真相,汇总后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是否重新评标或招标等决定。相关责任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现场监督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要坚决制止纠正。现场监督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监督规定,不得干扰正常开标评标工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偏袒偏听,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