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正式颁布
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全省农村公路发展正在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条例》是在吸取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修改会和专家咨询审查会,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基层一线管理人员、农民代表的意见,并借鉴学习兄弟省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后形成的。
《条例》针对我省农村公路发展的现状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建养管资金的筹措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公路管护群众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二是规范了农村公路规划管理。《条例》对不同层级农村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职权和具体工作要求作了规定,在制度层面上保证了不同层级农村公路规划之间的协调一致。三是规范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条例》对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要求、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四是规范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主体责任以及养护方式,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五是加强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确定了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提出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行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的方向和要求。同时,针对超限超载车辆严重损坏农村公路的问题做了符合实际的可操作性规定。六是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要求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条例》还明确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条例》是在吸取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修改会和专家咨询审查会,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基层一线管理人员、农民代表的意见,并借鉴学习兄弟省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后形成的。
《条例》针对我省农村公路发展的现状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建养管资金的筹措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公路管护群众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二是规范了农村公路规划管理。《条例》对不同层级农村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职权和具体工作要求作了规定,在制度层面上保证了不同层级农村公路规划之间的协调一致。三是规范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条例》对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要求、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四是规范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主体责任以及养护方式,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五是加强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确定了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提出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行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的方向和要求。同时,针对超限超载车辆严重损坏农村公路的问题做了符合实际的可操作性规定。六是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要求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条例》还明确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