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 ||
文 号: | 甘交办〔2018〕173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8-08-24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 | GS0018-GK066-20190108-000040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关 键 字: | 浏览次数: | 次 |
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要求,推动“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务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有关精神,省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2018年8月23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厅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厅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省交通运输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内容:
(一)厅主要负责人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和活动信息;本部门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直属单位职能、负责人、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厅人事劳资处负责)
(二)政务要闻、工作动态等信息。(厅办公室及各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通知公告类信息。(厅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转发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交通运输部令等信息,并注明来源;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厅政策法规处负责)
(五)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面试、体检、录用结果。(厅人事劳资处负责)
(六)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的解读和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厅规划处及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交通客运、货运、固定资产投资等领域综合统计数据与分析。(厅综合规划处负责)
(八)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省内收费公路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厅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
(九)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包含一般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结果、调查报告;公路交通气象预报、重大公路气象预警、公路水毁阻断等预警预防信息。(厅办公室、安全监督处、公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类型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及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行政许可服务目录清单及咨询电话,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行政处罚结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
(十一)本年度财政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报告和上年度财政决算、“三公”经费决算报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厅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
(十二)交通运输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等决策事项相关信息,批准结果信息及招标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重大建设领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相关单位信用信息。(厅公路管理处、规划处、技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厅规划处、财务资产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扶贫政策、成效、资金信息;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和工程验收等信息。(厅规划处、公路管理处、财务资产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交通运输行业公路建设市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相关单位信用信息;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厅政策法规处、公路管理处、运输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相关内容。(厅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专项意见建议征集以及调查活动的采纳情况。(厅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列入交通运输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的成果,列入交通运输部经费支持的推广项目、标准研究类项目信息。(厅技术处负责)
(十九)涉及绿色交通基础设施、优化运输装备机构,减少货车尾气排放等项目的交通运输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举措、进展、成效等信息(厅技术处、运输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公路水路运输、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厅运输处负责)
(二十一)辖区范围内的中、长途公共交通出行的客运站点、客运班线、收费价格等信息;辖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出行路线、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出租车、渡轮等出行路线、换乘、票价、预计时间等信息;公路路况类信息。(厅运输处、公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交通运输行业监理、检测、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等交通职业(或执业)从业人员信息;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公路养护、维修、水运等企业信息;辖区范围内危险品运输企业信息;辖区范围内正规出租车营运资格证信息。(厅运输处、公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等。
第八条 根据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每年印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厅工作实际和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内容,制定省交通运输厅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第九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我厅联合其他部门发文;
(二)其他部门联合我厅发文;
(三)我厅在发文过程中征求或会签其他部门意见的。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
(一)对厅发公文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各处室负责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发文处理单中确定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若选择不予公开,需要说明不公开理由。各处室文件收发人员要及时将拟公开文件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交厅政府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发布。文件自生成或变更到公开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非公文类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厅政府网站发布,属省交通运输厅重大政务事项的,处室需在信息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请示分管厅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审定是否公开,厅保密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在厅政府网站发布。
(二)厅政府网站工作人员自收到处室转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件或处室提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稿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政府网站公开。
(三)厅政府网站工作人员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厅公开已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工作流程。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工作台账,并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厅领导阅批,并分送有关处室办理。
(二)时限要求。厅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3个工作日内分送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厅政策法规处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且能够当场答复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处室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处室在向申请人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送厅办公室备存。
(三)答复要求。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公开,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2.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由承办处室会同厅办公室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4.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5.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厅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6.申请需要我厅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应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7.申请获取的信息按职责权限依法不属于我厅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9.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查阅。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业务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对咨询的问题做出答复。
1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2.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13.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已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反馈形式。承办处室应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厅办公室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处室商厅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处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处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督导实施本规则,依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业务处室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批分和备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省交通运输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指导厅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履行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厅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并指派1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厅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厅办公室报备。
各处室要按照《条例》和本规则做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或明确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厅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厅人劳处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受理有关信息公开方面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造成恶劣影响的,厅办公室商相关业务处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厅属单位工作职责符合《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应参照《条例》和本规则,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其他单位的,需会签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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