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5-11-06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 | GS0018-GK066-20170627-000028 | 信息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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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兰州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着,公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博微信平台、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四)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六)国家及省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每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当年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社会评议评价、年终考核3种方式。
(一)平时考核。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每年政府信息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内容,不定期采取读网、电话抽查、实地调研、翻阅资料等方式,对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各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
(二)社会评议评价。通过在“中国·甘肃”政府门户网站设置调查问卷等形式,由社会公众对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三)年终考核。每年年底分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综合评价3个阶段实施。
自查自评: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开展自评打分,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互查互评:省政府办公厅对考核单位进行分组,确定对应关系,各单位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开展互查互评打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
综合评价:在各单位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的基础上,由省政府办公厅结合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对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各部门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考核结果=平时考核×20%+社会评议评价×10%+年终考核×70%(自评打分×10%+互查互评×30%+综合评价×60%)。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平时考核、社会评议评价和年终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各部门。考核等次同步在“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对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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