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
文 号: | 甘政办发〔2015〕73号 | 发布机构: | |
添加时间: | 2015-06-03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 | GS0018-GK066-20170627-000026 | 信息有效性: | |
关 键 字: | 浏览次数: | 次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工作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的促进作用。
一、主要工作
(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方面。
1.抓好“三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97号)要求,在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同时,建立扶贫清单。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突出阳光政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三大主题,打造网上办事的并联审批平台、快捷务实的便民服务平台、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务平台,建成省市县一体化的“网上政务超市”。(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政府办公厅分别牵头落实)
2.加快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省直部门,要及时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依据、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并指导本系统基层单位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方面。
3.深化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各地政府要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地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各地政府财政专项资金预决算以清单方式公开,并公开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4.推进政府采购和债券发行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5.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各级审计部门要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并及时发布审计结果公告;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省审计厅牵头落实)
(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方面。
6.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建设部门要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省建设厅牵头落实)
7.做好征地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健全完善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推进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细化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扩大公众参与。各地政府和农牧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等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分别牵头落实)
8.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信息公开,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实行阳光征收。(省建设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方面。
9.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五)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方面。
10.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省教育厅要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全面公开高校预算决算信息。(省教育厅牵头落实)
11.推进科技领域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省科技厅牵头落实)
12.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13.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人社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各级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落实)
14.推进就业领域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工作。(省人社厅牵头落实)
15.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省民政厅牵头落实)
16.推进扶贫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扶贫部门要结合“三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建立扶贫清单,将扶贫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扶贫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省扶贫办牵头落实)
(六)公共监管信息公开方面。
1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空气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实时发布监测点监测数据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值,定期公布各市州空气质量排名,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污染物排放、污染源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标准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环境举报投诉渠道和重大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18.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和调查处理信息。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省安监局牵头落实)
19.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20.推动信用信息公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21.推进国有企业相关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国资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改制、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开财务及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等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省政府国资委牵头落实)
22.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牵头落实)
23.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各地政府和民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撤销、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省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二、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和机构队伍建设。
24.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工作落实年”,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工作落实情况。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5.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
26.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各级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大对各级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27.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依规、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同时,要对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目录,并动态更新。
28.强化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数据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做好公开工作,对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公开修订或废止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统计公报等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29.强化政策解读工作。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在公开前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准备解读预案及解读材料;在公开时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解读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坚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原则,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解读效果。
30.加大回应关切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要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增设“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栏目,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31.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优化申请办理流程,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32.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探索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商,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33.创新依申请公开工作方式。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进一步加强机制制度和平台建设。
3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各地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
35.完善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对2008年以来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进行梳理,确保资料完整、符合规定。在《条例》规定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栏目。按照图文并茂、公众喜闻乐见的要求,对已公开发布的年度报告进行完善,进一步增强可读性。
36.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保密审查机制。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37.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严格依规进行处理。探索在信息公开领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38.加强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将政府网站建成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杜绝“僵尸网站”、“睡眠网站”。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着力建设基于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政府信息发布新渠道,尚未开通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的市州和省政府部门,要尽快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并在门户网站加载微信公众平台二维码和微信账号。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各市州、各部门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将依据《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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