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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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1-07-29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综合规划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本省有关统计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分级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交通运输统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统计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下简称“省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统计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制度、规划、指标体系、标准、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等,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汇总、审定、上报、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编印统计资料。

(四)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统计咨询与服务。

(五)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统计业务培训及考核评比。

(六)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方法和统计技术研究,改进统计工作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七)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

第五条   省厅统计工作机构设在厅综合规划处,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厅机关其他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专项统计工作。

第六条   厅属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统计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七条    厅属有关单位应成立统计工作机构,明确统计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统计工作支持,提供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加大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和教育,支持统计工作人员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统计工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   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应自觉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统计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坚持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坚决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指按国家、省上报表制度以及全省交通运输工作需要进行统计的行业数据。

第十二条   厅综合规划处负责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上相关报表制度要求,汇总、审核、上报需省厅直接报送的统计数据,厅各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全面、准确。

(一)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建(监)管的高速、干线、国防公路、农村公路以及下达计划的其他项目,公路养管、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等统计数据。

(二)省机场投资公司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民航运输和机场项目建设等统计数据。

(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县城)客运和公路运输站场(含农村客运站)建设等统计数据。

(四)省水运(海事)局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水路交通客货运输、港口、航道、码头建设及海事系统等统计数据。

(五)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高速收费公路通行费和有关建设项目等统计数据。

(六)厅工程处、长达公司、路桥投资公司等项目业主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本单位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等统计数据。

(七)各有关单位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各类需求的统计数据。

(八)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水运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交通运输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规定时限上报行业主管局。

第十三条   按照报表制度要求,需直报交通运输部和省级有关单位的统计数据,由相关单位直接报送,并抄报省厅综合规划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按时、规范上报统计数据,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定期整理统计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资料管理。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各单位内部印制的统计资料须报省厅综合规划处备案。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科学方法,加强统计数据分析,监测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积极开发统计产品,强化统计服务功能,为交通运输决策和服务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   省厅建立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制度,以季度为频次,重点对每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的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召开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原则上定在每年6月和12月。

第十八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出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提交分析材料并参加经济运行情况季度分析会。

第十九条    厅属有关单位每季度开展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会,并向厅综合规划处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季度分析报告于季后3个工作日上报,年度分析报告于次年130日前上报。

第二十条   省厅根据经济运行季度分析会议情况,汇总、分析有关的行业运行统计数据和材料,撰写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省厅每年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考核与评比。考核评比内容包括:统计基础工作、数据报送形式和时效、数据报送质量、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一审二评三挂钩”考核制度,由省厅审计处负责对公路、运管、水运行业进行绩效审计,统计工作与单位评先和个人评优相结合,并把统计工作与单位预算、项目和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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