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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2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处
各市州交通局(处)、厅属各单位、厅管各协会(学会):
      为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交通运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财务管理水平,参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最近几年连续在全国和全省范围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作法,拟对全省交通运输财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业绩的单位和财会人员进行评选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树立当代会计管理工作典型和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运输会计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交通运输财会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为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奖项设置
      (一)财务工作先进单位
      (二)先进会计工作者
      (三)会计工作特别奉献奖
      三、评选范围
  财务工作先进单位范围:各市州(矿区)交通局、厅属单位(含厅机关)和厅管社团各级会计核算单位。
先进会计工作者范围: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会计工作、财务管理及财会理论研究的具备从业资格的在岗财务人员。
会计工作特别奉献奖范围: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会计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含在“十一五”期间退休会计人员)。
  四、推荐名额
  省管公路养护系统(152个独立核算单位)、地方交通部门(103个独立核算单位)、交通征稽系统(123个独立核算单位)、运政管理系统(107个独立核算单位)、高速公路管理系统(32个独立核算单位)、厅属企业(含子公司共38个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各系统推荐的财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按10%推荐,其他厅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团推荐的财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按20%推荐。会计工作特别奉献奖不受名额限制,凡符合条件均可推荐候选人。
  五、评选条件
      (一)会计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在增收节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显着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推进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支及“收支两条线”等管理规定。
      2、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运作行为,提高单位资产使用效益。
      3、认真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善于理财,精打细算,在开辟财源、筹融资管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等方面做出贡献。
      4、积极组织会计理论研究、会计事务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电算化培训。
      5、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财会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财会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1、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方面卓有成效,在制定发展思路、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着效果,或在本系统、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得到推广应用的;
  3、长期工作在财会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会服务与监督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4、在从事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为提升本系统或本单位财会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本单位财会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本系统或本单位财会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5、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交通运输财务工作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对因在财会工作中违法违纪受过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会计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三)会计工作特别奉献奖
具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
1、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勤勤恳恳,敬岗爱业,履职尽责,具备良好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个人品德,得到群众和领导的广泛好评。

目前仍从事会计工作,或2005年以后退休,在会计岗位连续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依据评选条件,有组织的自下而上评选推荐先进。对推荐的候选单位和个人,需经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核同意,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示,并报经上级单位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由各业务主管局审核后,统一将有关材料报厅,厅属在兰其他单位直接报厅。
  (二)请各单位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表(见附件)、事迹简介、事迹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厅财务资产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版发到(343341844@qq.com)邮箱。
  (三)推选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向基层单位倾斜,各业务主管局要严格把关,切实将应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来,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先进个人推荐和审批表

    特殊贡献者推荐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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