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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4 字号:【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甘交政法[2011]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职权法定原则,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甘府法发[2011]4号)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人员清理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确认的范围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所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包括:交通运输行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

  二、清理确认的内容和标准

  (一)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内容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主体性质和主体确认依据等。执法主体清理确认要严格按照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核定的职权进行,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依据的清理确认。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依据的清理确认工作要严格按照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的职权,认真对照本单位、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进行梳理,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五类。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确认。内容包括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核定编制数、编制性质、执法人员数量、人员性质、执法证件办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以及网上录入情况等。执法人员的清理确认要与执法证件管理和年审注册制度结合起来,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制度规定。

  三、清理确认的步骤和工作要求

  清理确认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份,为自查自纠和整理上报阶段。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单位职权和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机构主体及依据变动情况表》、《行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表》和《行政执法职权变动情况表》(见附件1、2、3),并就本单位的清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市州、县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清理统计表》(见附件4)。同时,按照2006年梳理执法依据的格式,梳理交通行政执法依据,重新修订本单位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文本。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类清理登记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文本和清理总结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电子文本逐级上报至厅政策法规处。

  第二阶段5月份,为审核确认阶段。由厅政策法规处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人员清理结果进行统一审查和整理,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三阶段6月份,为总结和换证阶段。总结清理工作,配合省政府法制办换发交通运输行业各类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是我国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执法制度,凡未经确认一律不得进行执法活动。因此,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人员清理确认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的责任性和紧迫感,安排相关科室和人员负责清理工作,按照职权,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梳理,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联 系 人:程雪静   王 敏

联系电话:0931—8485763

邮箱地址:jtttgfgc@163.com

附    件:1.行政执法机构主体及依据变动情况表

          2.行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表

          3.行政执法职权变动情况表

          4.市州、县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清理统计报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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