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建设、大发展对高素质监理人才的迫切需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和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按照质监总站统一部署,甘肃考区由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现将报考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考者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二)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47年1月1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报考监理工程师者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含)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者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含)以上。
二、免考规定
参加2009年、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者,其合格科目可免考,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科目。
三、报名方式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采用网络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考试部总站继续使用网上考试报名系统,具体报名流程另见部质监总站网站。报考者可在本人所在单位、服务的监理项目或户籍(以身份证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的省(区、市)报考。
(二)由考生本人于2011年8月1日至8月20日登录部质监总站网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系统,以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登记,考生注册的身份证号必须和实际身份证一致,所设置的密码为考生进入、修改个人资料及查询考试成绩的唯一凭据,考生务必妥善保管,遗失将无法参加考试。报考前各考生应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及帮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考生注册成功后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本人报考信息,上传符合下列要求的电子照片:
1.照片必须为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
2.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其它颜色不予受理;
3.照片的大小控制在30K到50K之间;
4.照片的格式为jpg;
5.照片尺寸:2.3cm x 3.3cm。
考生对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用彩色打印机打印报名表。
(三)报考者持打印的报名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11年8月15日至8月26日正常上班日每日16:30(北京时间)之前携带考试报名表、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原件及所有复印件、职称评定批文的复印件1套,一起提交到省交通质监站审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报名费:每科120元,资料审查通过后交清。
(五)申请者应对个人报名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由于考生个人信息填写错误对其获得合格证书造成影响的,由考生个人负责。考生报名资料或相关证件存在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六)审核结束后,将在甘肃交通质监站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经查实存在报名资料或证件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其报名资格并在省内通报;情节严重的,通报考生所在的工作单位,并将有关行为纳入监理信用评价,相关通报同时报送部质监总站。
(七)报考材料通过审查的视为报名有效,准予考试。对于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省站将告知报名者。仅在网上登录但未报送材料或审查不合格者报名无效。
(八)受理报名的部门: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管科。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31号318房间
联系人:廖维太 邓彦荣
电 话:0931-2178023
四、准考证打印
报名工作结束后,请各考生于2011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登录部质监总站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错过打印准考证期限或打印准考证后丢失而造成无法参加本次考试的由考生个人负责。
五、考试范围、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
本次过渡考试大纲仍使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大纲(2010年版)》(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新增加的参考书目见附件2,考生可自行购买。
本次考试安排在2011年10月14日~16日,详见下表。
甘肃省本次考试考点设在兰州市。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六、考试合格证
报考者相应科目全部达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的,发放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合格证与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效。
报考者单科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但尚未达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的,其相应科目的成绩予以记录。
七、其他
有关考试的通知、文件、公告等信息将在部质监总站网站、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网站(www.gsjt.gov.cn)及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www.gsjtzj.com)上发布,请及时浏览。
附件: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