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因為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或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板,而令樓宇結構負荷超重。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於分間為三個或以上房間(房間設有洗手間或其他衞生設備,而樓宇單位內的房間的數目大於原先經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該等房間的數目)的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舖設實心樓面地台、或豎設或改動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於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該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高度不超過3米、厚度不超過75毫米,而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加建牆壁總長度超過0.1米但不超過0.3米。此外,支撐該牆的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25毫米及樓面地台的厚度不超過2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該小型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和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住用樓宇單位內厚度不少於125毫米的樓板。
如該地台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厚度可超過25毫米但不應超過7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如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每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則該加設地台的厚度可超過25毫米但不得超過150毫米。此外,該小型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如該地台的密度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但不超過每立方米1200千克,其厚度可超過25毫米但不應超過4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如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每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則該地台的厚度可超過25毫米但不得超過100毫米。此外,該小型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如有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豎設於住用樓宇單位內,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須少於0.1米,而該加建牆壁的密度、高度、厚度及支撐該牆的樓板的厚度,均須符合上述有關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之條件。
除非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或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工程,否則不可在樓宇的結構牆、柱、橫樑或樓板開鑿孔洞。
排水工程須妥善施工,避免滲水引致鋼筋銹蝕,損壞樓宇結構。